好男人先搶先贏 登記才作數
96年5月23日親屬編修正公布後,我國改採登記婚主義。
新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自97年5月23日起已修正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結婚登記」,至於舊法所規定的公開儀式已被刪除,未來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須具備的要件,反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必須要具備的法律要件之一。
沒有了浪漫的公開儀式 結婚書約的設計相對變的是新人們的焦點之一
銅板先生當初也幫我設計了 好幾個系列的結婚書約,現在不藏私分享大家。
寫這篇的時候突然想起
遠古 遠古以前 看喜歡 拿起狼牙棒 打昏就可以帶回山洞了
(頓時有畫面 打昏銅板先生 拖著他的腳 倒拉回家去)
一個不留意上傳的時候浮水印也上去了
需要的新人們 共有23款
可以到這邊自行下載 (沒有浮水印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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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戶政事務所網路提供的資訊
結婚登記(請向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結婚當事人之雙方。(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可一方辦理)。
2.利害關係人(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且無申請人時)。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結婚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2.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印章(或簽名)。(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未依規定提供者,依戶籍法第80條,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3.結婚當事人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拍攝符合新證規格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4.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戶政事務所受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申請人除仍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戶政事務所須以大陸配偶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ㄧ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6.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其證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委託書亦應認證。
7.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在國內結婚者,應另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與外籍人士結婚者須另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在國外結婚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8.夫妻戶籍地址不同,辦理結婚登記時,申請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9.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10.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015/07/14 後記
恭喜大家
所有檔案都已經開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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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大家不吝給匠意婚禮攝紀一個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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